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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www.28365-365. com 发布时间:2018-02-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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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阿委办发2017〕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州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证法律援助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办理下列事项相关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事项;

(二)农村户籍两万元以内的小额继承事项;

(三)劳动保障、土地(草场)权益、婚姻家庭、教育医疗、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质量安全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二、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和要求

(一)公证机构先行预审是否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首先向办证公证机构提出公证预申请,由公证机构对所申请的公证事项进行预审,预审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再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

(二)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公证机构预审情况),并依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向公证机构核实公证预审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同时向公证机构出具《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办理公证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员承办该援助事项,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情况。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证。

四、结案归档

承办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办理情况录入法律援助办案平台,结案后二十日内整理好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归档。

五、办案补助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后,经审查合格的,根据《阿坝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阿州财行〔2015〕71号) 文件精神,按200元每件的标准兑现给法律援助人员,各县(市)标准高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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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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